晨光叉车厂主要生产销售|电动叉车|手动叉车|全电动堆高车|全电动堆高机|半电动堆高车|全电动堆垛车|半电动堆垛机|全电动装卸车|手动堆垛车|半电动升高车|手动液压堆高车|电动升降机|手动液压搬运车|电动托盘搬运车|电动液压车|电动油桶车|可倾式油桶车|油桶倾倒车|油桶翻转车|手动液压车|手动液压平台车|升降平台|升降台|纸桶车|纱辊车|工具车|手动托盘车|物流台车|托盘车|手拉车|手拖车|手推车|江苏叉车|泰兴叉车|电瓶叉车|液压叉车|蓄电池叉车|三支点叉车|四支点叉车|折叠式叉车|前移式叉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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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厂诚招国内经销商
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根据共同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乙方自愿经销甲方产品叉车系列产品,加盟经销区域   ,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本着风险共担,利益共享的原则,特制定以下条款。
一、甲方的义务:
1、甲方提供2008年度销售价格(附),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,无特殊情况,无特殊价格不做调整。如价格调整,甲方另行通知。
2、甲方优先供给乙方合格产品,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,和完善的质量“三包”体系,三包期自发货之日起,期限为一年。(三包条件附后)
3、甲方与乙方保持密切联系,搞好产品的跟踪和调查工作。
4、甲方将协助乙方在当地的销售工作,协调好乙方与当地客户的关系,努力为乙方争取较大的利润空间。
5、甲方将维护乙方在当地的利益。该区域客户由乙方直接销售(原客户除外),甲方将不再直接发生往来。
二、乙方的义务:
1、乙方在销售过程中,应对甲方的产品大力推广和推荐使用,不应对客户作出超出甲方义务的承诺。
2、乙方在销售过程中,应有计划的向甲方提供“供货清单”,以便甲方有计划准备货源,如甲方供货紧张,供货期将有甲方确定,甲方不承担因运输延误交货而产生的损失。
三、结算方法:
1、合同所附价格为双方结算依据。
2、定货流程:
a.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发供货通知单(型号、数量、交货日期)。
b.甲方安排生产、发货准备。
c.乙方汇款给甲方(汇款单及时传真给甲方)。
d.甲方发货。
e.发货凭证传给乙方。
四、叉车经销商优惠政策
本着互惠互利,利益共存的原则,特定以下优惠。
1、提供价格为我单位经销商价格。
2、经销商产品价格让利10%。
3、为方便经销商推广销售,可提供在公司网站上宣传,各区域买家可在网上看到区域经销商。
4、运输费用有需方承担。
5、量价政策,经销商应与厂家通力协作,积极做好产品的当地推广和销售工作,经销商有义务向厂方反馈当地市场信息和用户意见,厂方有义务根据市场信息和用户意见对产品进行调整。对有市场有责任心的经销商厂方将有一定的量价政策。15万/年反利3%,25万/年反利5%。
6、对有合作意向和合作信心的经销商,双方将签定合作协议,明确双方义务,维护双方的利益。
7、具体合作事宜,协商确定。
五.经销商条件:
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,业务网络,和固定客户。
营业所需的证照齐全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
六.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:
1.产品质量三包期限为一年,自发货之日起。
2.保修期内正常操作的情况下,因产品设计不周而引发的故障和损坏进行免费修理。本厂将在确认质量问题后24—72小时内为您提供免费服务。
3、逾保修期、使用不当、保存不当引起的故障不在保修之列。
4、性能参数以外的使用及挪作他用引起的故障不在保修之列。
5、3—4原因引起的故障维修费用我厂不予承担。
6、因本身质量问题我厂提供免费换新。
7、包装费由我方承担。
七、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,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,双方应互相监督,积极努力,共同发展,甲乙一方如有违背本合同规定,双方都有权终止合同,合同期满,不影响乙方所售产品的“三包”服务。
八、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一年。
九、解决合同纠纷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十、未尽事宜协商解决。

 甲 方:              乙 方: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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